房價久高不下,最近看報紙有的社論或分析說房市下降,可是我覺得還是買不起啊…而且別說買房了,有些地方的房租更是嚇人。
不過,你知道其實「房租」是有法定上限的嗎?
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的租金,以不超過 #土地 及其 #建築物 #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因此,一年的租金就不能超過建物申報總價的10%。
(至於申報總價是多少,依照函釋是由各地的地政機關估定的價額)
🎸超過了怎麼辦?
目前的實務見解是認為,出租人對於超過的部分沒有法律上的請求,承租人可以拒絕給付超過的部分。
因此,假設法定上限是1個月3萬,房東卻想收你4萬,這中間1萬的差額,房客可以選擇拒付,日後若房東收不到錢去告你,法院會駁回房東的訴訟。
🎸你要怎麼知道法定上限呢?
以台北為例,地政機關的網站有提供查詢與試算的功能,你也可以用書面申請的方式去得知。
(連結:http://land.gov.taipei/ct.asp…)
如果約定的租金超過這個上限,你可以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或是依照土地法97條第2項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強制減定」租金。
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個減定不是替你把契約上的數字改一改,而只是告訴出租人租金應該有一定上限,就算出租人違反減定結果超收,也沒有罰則。這個減定只是讓你們事後上法院時有個清楚的上限來讓法官判斷超過多少金額房東沒有請求權。
🎸不曉得你們覺得這個規定好不好?
在房價如天價的這個時候,也許會有人覺得該有個法管一管。不過,我覺得這條法律並不恰當,台灣這麼大,台北台中台南都用一樣的方式算房價(租金),很容易產生不公平。
立法院的法制局在5月也有出一份研究報告,大意上是認為這土地法這條規定早就是70年前立的法,當時的社會背景與經濟環境早就大不相同,光看「城市地方房屋」的用字就知道多古早,時過境遷已經不合時宜。而且,現在的實際交易價格與申報價格其實差異也甚大,到底能如何保障承租人,其實也有問題,沒有合理目的卻一味犧牲出租人的利益,並不恰當。
更怪的是,既然是一條已經不合時宜的法律,但在法院中往往被拿來當作是計算佔用土地時的利益返還標準。舉例來說,你的房屋被他人佔用,你好不容易訴請返還,想一併請求被占用期間的費用(相當於房租),明明你的房產價值很高,但受限於這條法定上限,你卻只能請求不相當於你房屋市價的租金。
拿一把錯的尺,法官能量出多正確的數字呢?
總之,在這個規定還存活的現在,如果你覺得自己的房租貴的不合理,也許可以試試看去查詢法定上限以及申請減定,說不定能意外找到一個節流的管道!